(2016)吉03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车立清与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立清,赵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778号原告:车立清,男,汉族,农民,现住万发镇。被告:赵合,男,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原告车立清与被告赵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车立清、赵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立清诉称,2014年11月22日、20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日,赵合为养殖三次向车立清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利1.5分,并出具借据。2015年2月14日,车立清与赵合经结算,赵合欠车立清本息合计59000元,约定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赵合将其孵化场作价59000元抵顶给车立清,赵合重新出具欠据。但至今赵合未还清欠款,已欠车立清本息合计65500元。为维护车立清合法权益,车立清起诉,要求赵合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500元,共计65500元。赵合辩称,车立清所述的事实我没有异议,我去年6月份还给车立清5000元利息。经审理查明:赵合分别于2014年11月22日、20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日三次向车立清总计5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1.5分,赵合出具欠据。2015年2月14日,车立清与赵合结算后,9000元利息转为本金,赵合又为车立清出具9000元欠据、担保还款书各一份,承诺5月1日前还齐欠款59000元,如还不上,孵化场担保,作价59000元。赵合于2015年6月偿还5000元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赵合于2014年11月22日、20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14日出具的欠据及担保还款书。本院认为,本案赵合以养殖为由向车立清借款,并为车立清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赵合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借款,车立清要求赵合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合向车立清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1.5分,符合法律规定,车立清要求赵合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合偿还原告车立清借款本金54000元,利息9720元(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2月止),总计63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合继续给付原告车立清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100元由被告赵合负担1050元,退回原告车立清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