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