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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