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胡金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友,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法定代表人:蔡广华,总经理。上诉人胡金友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为原被告同属柯桥区范围内的案件,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为佛山市,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纠纷之诉。根据浙高法(2009)30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柯桥区人民法院系具有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