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崔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701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董香。被告曹某乙。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涵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