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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崔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701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董香。被告曹某乙。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涵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