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钟坤贤与赵磊、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坤贤,赵磊,夏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钟坤贤,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赵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夏昌明,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关于钟坤贤与赵磊、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磊、夏昌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钟坤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赵磊与李和容共有的位于南溪部分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赵磊保管;2、查封被执行人夏昌明所有的位于南溪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夏昌明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