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乃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加略与索朗卓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略,索朗卓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乃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加略,男,1978年1月7日出生,藏族,系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无业,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索朗卓嘎,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藏族,系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加略与被执行人索朗卓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索朗卓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4)乃立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次 登审判员 索朗占堆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