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程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凯程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财保18号申请人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洪亮被告哈尔滨凯程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人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程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程制药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交通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杨鹤鸣在工商银行个人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林市丰德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程制药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交通银行存款;二、冻结担保人杨鹤鸣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尚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