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士民诉被告唐士云、许臣、许明鹤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士民,唐士云,许臣,许明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告唐士民诉被告唐士云、许臣、许明鹤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1245号原告:唐士民被告:唐士云被告:许臣被告:许明鹤唐士民诉称:2014年12月24日,三被告向康凯借款6万元,出具借据一枚“陆万元整¥60000.00元借款日期2014年12月24日还款日期2015年12月1日借款人唐士云借款人许臣、许明鹤担保人唐士民连本带利陆万元”,到期后三被告没有还款,经康凯催要原告代三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现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士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