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卢延平与王国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延平,王国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21号原告卢延平,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林,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卢延平与被告王国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延平、被告王国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起,原告与陈某某合伙开办石料厂,由陈某某负责在博爱县寨豁乡馒头山村建厂。期间,被告以石料厂所占窝头是自己窝头为由强收承包费3000元,并要求签立“承包合同书”,被原告拒绝。后王国林以断电、截车、挡路等手段进行生产妨碍,原告不得不于2004年3月20日在被告起草的协议书上签字,后又两次交纳承包费2000元、40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在被告胁迫下所签,且该协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故诉请判令:1、确认王国林与卢延平2004年3月20日签订的窝头租赁合同无效;2、返还租赁费9000元;3、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国林辩称:2003年原告和他人找到被告要求承包被告承包村里集体所有的石窝办厂,并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从2003年3月10日起承包期限五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后被告分三次共收到原告9000元。后被告再去收费时再未见到原告。村委同意村民承包村里集体所有的石窝转包他人,村民可收取费用。原告诉称被告的截电、截路等内容不实。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原告应支付至今的承包费27000元。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应否得到支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2焦民二终字45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卢延平与陈某某系合伙关系;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系合法采矿;3、馒头山石料厂排水系统图1份,以证明原告的矿区范围;4、协议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窝头租赁关系实质为矿产资源租赁;5、收据3份,以证明被告收取租赁费9000元。被告王国林质证后表示,证据材料1、2、3与被告无关,对证据材料4和5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有效,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国林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张某当庭证言;2、博爱县寨豁乡馒头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石窝的分配和管理情况。原告质证后表示,1990年办的许可证,应提供许可证的许可年限,2003年原告开办石料厂时不知其是否有许可证,即使有许可证,采矿租赁合同必须经过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且需要换发许可证,即使村里办有许可证,被告的租赁行为也属于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1、2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属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3年原告和他人找到被告要求承包被告承包其所在的博爱县寨豁乡馒头山村村里集体所有的石窝办厂,并于2004年4月20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从2003年3月10日起承包期限五年,第一年承包费3000元,后四年每年承包费4000元。签订协议书后当年原告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后被告分三次共收到原告三年承包费9000元。2006年被告再去收费时再未见到过原告。村委当时同意村民承包村里集体所有的石窝转包他人,村民可收取费用。被告为修建石窝及修建石窝通行的道路支付有一定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书,违背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原、被告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所签的协议书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返还9000元及利息的要求,因原告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存在过错,且被告在90年代时修建该石窝及修路支出一部分费用,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定原告卢延平与被告王国林签订的2004年3月20日的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原告卢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延平负担50元,被告王国林负50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琳琳审判员 张和平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