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课与薛继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课,薛小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黄金课。被告薛小环。原告黄金课与薛继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薛继彪于2015年10月16日因病去世,本院依法追加薛小环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金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小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课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沂市港头镇支行存款,当时随手拿了一张卡,没有注意卡是不是家人的,就存了10000元。后因原告需用钱就去银行取钱,但发现密码不对,挂失时才知道是薛继彪的银行卡。现原告黄金课起诉要求确认户名为薛继彪、账号为6217993000015******的账户内存款10000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薛小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金课与薛继彪原系亲戚关系。2015年3月2日,原告黄金课误拿薛继彪的一张银行卡,并将10000元存入该卡,取款时,原告发现密码不对,挂失时才发现该卡的户名为薛继彪、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沂市港头镇支行、账号(卡号)为6217993000015******。故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薛继彪返还不当得利一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该10000元存款属于原告黄金课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金课申请冻结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庭审中查明,薛继彪因病于2015年10月16日去世。薛继彪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去世,薛继彪有一姐姐名叫薛小环。故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通知薛小环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同时查明黄金课与薛继彪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沂市港头镇支行存款凭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新沂市棋盘镇佃富村个人情况说明、薛小环、薛继彪的常住人口信息卡、法庭对薛继彪周围群众的调查照片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户名为薛继彪的银行卡由原告黄金课持有,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存款凭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黄金课向该卡存入10000元的事实。因此,该10000元应属原告黄金课所有,对原告要求确认该10000元属于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沂市港头镇支行、户名为薛继彪,账号为6217993000015******的银行存款10000元,属于原告黄金课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黄金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