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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653号原告胡XX,女,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亚伟,男,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XX,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缴纳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志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