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樊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樊静,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俊峰,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负责人石进义,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樊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樊静负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