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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林永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9887号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苏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钰,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永开,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少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开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间向原告购买纸板。双方于2013年6月5日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纸板款644900元并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于原告收执以确认欠款事实。且于当日,双方就分期还款期限、数额、违约责任及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还款协议书。后被告未依约按期足额偿还欠款,现尚欠原告236753.45元未付。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6753.45元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林永开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以证明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236753.45元;4.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说明一份,以证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起诉之日金额为41282.90元。本院认为,被告林永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永开以开拓包装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名义向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购买纸板。后被告于2013年6月5日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给原告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44900元。且于当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两期付款。即被告应于2013年6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322450元。若被告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同意被告两期分别少支付62450元。若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取消折减并要求被告全款支付。后被告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6753.45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未能依约按期足额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还款期限届满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息的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永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36753.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0元及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该公告费690元已由原告先行支付给有关公告单位,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该公告费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声坛审 判 员  丁长河人民陪审员  谢清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