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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长英与雷小亮、许亚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英,雷小亮,许亚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687号原告王长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12日,住大竹县。被告雷小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6日,住成都市。被告许亚西,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16日,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蒲德洪,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长英与雷小亮、许亚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0元,本院减半收取5330元,由原告王长英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