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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程某某等与于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程某某,于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40号原告王某甲,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某甲之母。被告于某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于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程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所有权人王某甲的斯柯达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于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整。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车辆,该担保车辆为斯柯达牌轿车,车牌号豫P×××××。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