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程某某等与于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程某某,于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40号原告王某甲,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某甲之母。被告于某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于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程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所有权人王某甲的斯柯达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于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整。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车辆,该担保车辆为斯柯达牌轿车,车牌号豫P×××××。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