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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人合同诈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7、8月份经过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介绍分别替被告人谷某某、黑龙江省人张某申报农机直补车,骗取国家补贴均为8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经过刘某某介绍为被告人张某某顶名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骗取国家补贴705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骗取国家补贴款为70500元;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刘某某骗取直补款均为84000元;刘某某、刘某某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均为238500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得好处费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得好处费1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合谋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1)登记保存清单。此证据证明:在张某某、张某、谷某某家登记保存三台农机直补车。2.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此证据证明:刘国东、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王某某个人基本信息。(2)证明。此证据证明:刘某某领取补贴款84000元,刘某某领取补贴款70500元,王某某领取补贴款84000元。(3)二手车买卖合同。此证据证明:王某某与谷某某买卖农机直补车合同,刘某某与张某买卖直补车合同。(4)补贴机具购置确认书。此证据证明:王某某申请农机补贴金额84000元,刘某某申请农机补贴金额70500元,刘某某申请农机补贴金额84000元。证人证言张某证言。此证据证明:张某通过中间人找到镇赉县农民帮助其顶名买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王某某2015年11月30日供述。此证据证明:王某某通过刘某某、刘某某介绍给黑龙江省农民谷某某顶名购买一台农机直补车,谷某某给王某某好处费3000元。王某某2015年12月10日供述。此证据证明:与之前供述一致,王某某通过刘某某、刘某某介绍给黑龙江省农民谷某某顶名购买一台农机直补车,谷某某给王某某好处费3000元。(3)谷某某2015年12月1日供述。此证据证明:谷某某通过刘某某及刘某某认识了镇赉县农民王某某,王某某替其顶名申报一台农机直补车,获得国家补贴84000元,谷某某给兴民农机老板11500元。为了防止公安机关追究谷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农机直补车协议。谷某某2015年12月10日供述。此证据证明:与之前供述一致。(5)刘某某2015年12月1日供述。此证据证明:刘某某作为中间人与刘某某替黑龙江省农民谷某某、张某、张某某找到镇赉县农民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替张某某顶名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王某某替谷某某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刘某某为张某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王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刘某某获得好处费5000元,刘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刘某某获得好处费12000元。刘某某2015年12月10日供述。此证据证明:与之前供述一致。(7)刘某某2015年12月2日供述。此证据证明:刘某某作为中间人与刘某某替黑龙江省农民谷某某、张某、张某某找到镇赉县农民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替张某某顶名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王某某替谷某某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刘某某为张某申报农机直补车一台,王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刘某某获得好处费5000元,刘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刘某某获得好处费12000元。刘某某2015年12月16日供述。此证据证明:与之前供述一致。张某某2015年12月10日供述。此证据证明:张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的刘某某,刘某某帮助其顶名申报一台农机直补车,手续是刘某某和刘某某办理的。刘某某2015年12月2日供述此证据证明:刘某某经过刘某某及刘某某介绍为黑龙江省农民张某购买了一台农机直补车,刘某某获得好处费3000元。刘某某2015年12月10日供述.此证据证明:与之前供述一致。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合谋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刘某某、刘某某数额巨大,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六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同,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七、对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丁乃军审 判 员  周庆林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