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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卢永亮与被告弥勒市卫生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亮,弥勒市卫生局,弥勒市西一镇人民政府,弥勒市西一镇中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47号原告卢永亮,住弥勒市。委托代理人穆兰芬,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弥勒市卫生局。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九号路五金量贩超市。法定代表人付双,系该局局长。被告弥勒市西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弥勒市西一镇油榨地。法定代表人XX辉,系该镇镇长。被告弥勒市西一镇中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弥勒市西一镇中和村民委员会中和铺。代表人陈玉琨,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亮与被告弥勒市卫生局、弥勒市西一镇人民政府、弥勒市西一镇中和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永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永亮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卢永亮承担。审判员  王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