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候希兰与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东许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希兰,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东许村村民居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702号原告候希兰,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东许村村民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希兰与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东许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希兰撤回对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东许村村民居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