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离执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离执字6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永济市中山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进军,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法定代表人高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琴。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170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元、执行费9570元,共计73205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和解:由申请执行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485元,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晋JX54**号沃尔沃小轿车抵顶50万元货款,其余货款以银行承兑方式给付22万元,现金给付65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闫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