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口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同由水电站。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投资人:陈仕佳。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妹,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口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负责人:陈平华,该社主任。上诉人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口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阳西法溪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向上诉人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西县同由水电站、陈四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5)阳西法溪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