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倪华斌与王绿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华斌,王绿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580号原告:倪华斌。被告:王绿花。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倪华斌与被告王绿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倪华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华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华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华斌负担。审 判 长 黄海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