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兴让诉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让,李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刘兴让,男,1955年8月16日生,回族。被告李强,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让诉被告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立新审 判 员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