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宝祥、孙新生等与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祥,孙新生,郭俊山,傅玉堂,张秋,董肇辉,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祥,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天津市建工局第三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生,男,1947年4月28日生,汉族,天津钢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山,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天津市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玉堂,男,1934年9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毛条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男,1948年7月24日生,汉族,天津自行车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肇辉,女,1948年1月22日生,汉族,天津市军粮城发电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经路92号麟祥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洪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雨,该公司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柏林公寓*座地下室。法定代表人王金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铎,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米娜,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宝祥、孙新生、郭俊山、傅玉堂、张秋、董肇辉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诉称,二被告在友爱东里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建设开发公司)擅自将其未建设开发的小区花园及半地下存车处屋顶交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使用,在花园里,非法建造多处地面构造物,并将其出租盈利。为此,原告以业主身份,起诉来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将小区内8号楼与9号楼之间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即恢复到空地,因该建筑物侵害小区绿地,要求排除妨害;2、要求本案第一被告继续履行职责,按照规划图修建花园和绿地;3、要求第二被告赔偿侵害了业主对于公共绿地的使用权的损失共计1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该案涉及到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若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为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应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并且法律已经授予相应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权,故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宝祥、孙新生、郭俊山、张秋、傅玉堂、董肇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六原告。”。上诉人王宝祥、孙新生、郭俊山、张秋、傅玉堂、董肇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河东建设开发公司与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擅自占用、处分天津市河东区友爱东里小区业主共有的花园,改变其使用功能,进行经营性活动,这些行为,只有通过法院才能够得到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被上诉人河东建设开发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与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同意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答辩称,该中心与河东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而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六上诉人不具有诉权,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友老年人活动中心依其2003年与河东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使用相应场地建设了部分设施,现上诉人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且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属于相关的行政部门,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彦彦速 录 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