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8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郦玉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郦玉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879号之二原告: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孝龙,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郦玉中。原告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郦玉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郦玉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郦玉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1元(原告已预交55437元),减半收取8010.50元,由原告菲时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赵顺熙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