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代明全申请执行汪菊花、绵阳天冠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全,汪菊花,李颖,绵阳天冠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天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代明全,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汪菊花,女,汉族,生于196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颖,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天冠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天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代明全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菊花、李颖、绵阳天冠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天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菊花、李颖、绵阳天冠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天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