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马蜀平与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蜀平,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如,林智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873号原告:马蜀平,女,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马继雄、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桥中中路213-217号自编J1幢。法定代表人:林智能。被告:陈伟如,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智能,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马蜀平诉被告广州舜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如、林智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蜀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