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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个体。因盗窃于2012年9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鲁03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