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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太谷县108国道73号。法定代表人王佩新,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勇,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文兵。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被告张文兵于2015年9月中询因突发事故死亡,原告又未申请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故本案的审理不能继续进行,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原告另行对继承人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退还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雅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