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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鸿长诉戴燕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长,戴燕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660号原告陈鸿长,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被告戴燕南,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长汀县。原告陈鸿长诉被告戴燕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鸿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燕南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鸿长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未还款,并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3个月,但重新出具的借期到期后被告仍拒不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戴燕南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戴燕南未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同村村民陈跃升(系被告的姑丈)认识被告。2015年4月28日,被告以生活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10月28日前归还,被告并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于2015年10月28日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亲笔重新书写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1月28日前还清,并在借条上签字、印指模。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戴燕南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重新出具的借条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履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戴燕南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但原告依法仍可主张借款人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戴燕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燕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鸿长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燕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饶长汀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