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3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4月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