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310号原告:何某某,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奶奶。被告:江某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