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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周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凯。2016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字14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周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周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凯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字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亚敏审判员  林蔚茹审判员  温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