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杜志广与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广,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第1051号原告杜志广,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樊振萍,职务经理。原告杜志广与被告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志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广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志广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郭卫锋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