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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监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朝抢劫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冀刑监字第234号杨惠贤:你为王朝犯抢劫罪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王朝手机通话清单来源不明,本案没有指纹证据原物,鉴定程序违法,被抢手机是王朝给底雪峰的理由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王朝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蒙面进入保定市华电小区陈某茹家,使用胶带将陈某茹嘴封住,手、脚捆绑,抢走其家部分现金及红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两枚、翡翠戒指及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的事实清楚,主要有被害人陈某茹陈述证实其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戴帽子、口罩的男子抢劫,抢走部分现金、项链、戒指、三星手机等物品;侦查人员在史某欣处提取了被害人陈某茹被抢的红色翻盖三星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欣证言证实该手机系其丈夫底某峰给其使用,底某峰、王某涛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于2006年8月11日下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交通事故停车场送与底某峰;侦查机关依法从相关通信部门调取了王朝号码为13930******手机通话清单,通话清单显示,该号码于案发当日上午到保定市案发小区并于下午返回石家庄市的漫游轨迹及王朝在案发现场与你三次通话的记录,还显示王朝在案发当日14时30分左右使用被抢手机与证人邢某平通话的记录;你及表某辉、孔某冲、梁某光、邢某平等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与王朝通话并为王朝本人接听的事实;证人邢某平、邢某、杨某华均证实案发当日15时以后才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事故中队见到王朝;陈某茹报案后,侦查人员从陈某茹家卧室门口提取了一瓶洋酒,并从酒瓶上提取到一枚有鉴定价值指纹,经送公安部鉴定为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指纹。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