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帝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黎明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帝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黎明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15号原告:浙江帝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省际承接转移示范区长兴分区(林城区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钢辉,董事长。被告:南通黎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新建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建业,董事长。原告浙江帝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黎明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锦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