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嘉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邵佰煊,胡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148-3。负责人陈林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6349-4。法定代表人邵佰煊,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嘉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富士花园32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7974-X。法定代表人邵国栋。被执行人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9432-3。法定代表人洪滨。被执行人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朗霞镇朗海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1227-3。法定代表人干福祥。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532220-3。法定代表人闫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盛丰新村1幢,组织机构代码68311131-5。法定代表人邵国栋。被执行人邵佰煊,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娟娣,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浙绍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嘉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邵佰煊、胡娟娣在(2016)浙0604执16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嘉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邵佰煊、胡娟娣银行存款人民币2124295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冻结、划拨的最高额为22000万元、对被执行人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邵佰煊、胡娟娣冻结、划拨的最高额为23300万元、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冻结、划拨的最高额为27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嘉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