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利会诉被告陈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80号原告:贾某某,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