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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改收、李毛妮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特6号申请人余改收,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毛妮,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汝南县中医院。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表人谢宝玉,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永,该单位医务科工作人员。申请人余改收、李毛妮、汝南县中医院人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2016年3月7日经汝南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余改收、李毛妮(甲方)于2015年3月30日在汝南县中医院(乙方)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共计38979.45元,因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全额支付该笔费用,现尚欠乙方医疗费28979.45元。甲方已经向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肇事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甲方同意肇事方、车辆所有人及相关保险公司所出的赔偿款项直接打到汝南县人民法院帐户,由汝南县人民法院代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医疗费用。二、乙方同意该协议生效后,将甲方在乙方处治疗的住院病历、发票等相关票据提供给汝南县人民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三、如乙方不能按照第一条的约定获得甲方所欠款项,则甲方所欠医疗费用仍由甲方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经汝南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合法性原则和自愿原则,不损害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