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志远因与周志嘉、吴晓玲、吴晓敏、吴晓松、吴晓筑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志远,周志嘉,吴晓玲,吴晓敏,吴晓松,吴晓筑,周志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志远,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志嘉,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玲,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敏,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松,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筑,女,汉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志全,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周志远因与被申请人周志嘉、吴晓玲、吴晓敏、吴晓松、吴晓筑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志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以伪证作判案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遗产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是由遵义市房屋交易所会同相关单位对涉案遗产房屋面积进行的测量,申请人在该测量记录上签署意见时,对测量结果并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遵义地区房地产开发综合公司及遵义市房屋拆迁处亦对该面积予以认可,原审法院据此进行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周志远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志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云开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