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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诉被告杜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杜玉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张涛,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玉果,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1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涛诉被告杜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玉果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双方口头约���借期为3个月,原告按约定到期后向被告多方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周转资金问原告借款,2013年11月17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借张涛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现因被告未清偿借款致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汇款回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员卡内账户明细。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据,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玉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杜玉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潇蕊人民陪审员  付永红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