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涛与重庆铭昊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重庆铭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1号原告马涛,男,生于1988年5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陶友成,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之林(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60年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铭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青龙街道移民大道652号铭昊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6468-4。法定代表人张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涛诉被告重庆铭昊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