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原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婚后无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于2013年8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举示了证据。王某某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户口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事项。证据二、裕民村委会介绍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2年同居生活,被告于2013年8月4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三、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我是原、被告的邻居,原、被告结婚20多年了,被告李某某出走有三年多,他们婚后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两年以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质证无异议。证据四、证人姜某某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我和原、被告是邻居,2013年李某某离家出走的,具体去哪不清楚。”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两年以上。原告王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系国家机关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效力较高,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证据四中两位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对李某某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2年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李某某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用原告自愿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现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孙晓宏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