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曾衍先、陈满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曾衍先,陈满英,陈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0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代表人严大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衍先,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满英,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彪,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告曾衍先、陈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以欲与被告曾衍先、陈满英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