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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林金凤与叶圣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凤,叶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745-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凤。被执行人叶圣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凤与被执行人叶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叶圣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叶圣法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圣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圣法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银河巷9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叶圣法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当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套房产。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叶圣法有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圣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调查函、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74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叶圣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7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