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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亚玉与朱华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玉,朱华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370号原告陈亚玉,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052。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被告朱华寿,男,约51岁,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玉诉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粤0982民初370号],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亚玉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亚玉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