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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李丰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李伟,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瑞林,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应先,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丰果,女。原告李伟诉称,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分三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60000元,月利率为借款金额的15‰,由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当时是被告李丰果拿来合同让我签的字。我将钱给了李丰果,至于李丰果将钱打到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账没有不得而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的起诉。诉讼费5650元,退还原告李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