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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何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何章奎,高仕芬,何章英,何章华,李德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号楼*楼。代表人阮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章奎,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仕芬,女,汉族,1948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章英,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章华,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光,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章奎、高仕芬、何章英、何章华、李德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 永代理审判员 何 昕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