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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友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友明,叶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741号原告谭友明,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博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祥林,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龙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59-4。诉讼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友明与被告叶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友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友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谭友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