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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梁恒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梁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栋整栋。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恒,居民。上诉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0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了梁恒诉深圳文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梁恒诉称,2014年5月26日,深圳文业公司承包施工邳州市俊杰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由深圳文业公司项目部与梁恒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梁恒的钢管和配件。2015年6月30日,共产生租金35147.13元,丢失钢管及配件赔偿款共12590元,拆除钢管的人工费和运输费2100元。经多次催要,深圳文业公司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深圳文业公司支付钢管租金和丢失赔偿款48097.13元,钢管拆除人工费和运费2100元,违约金10039.42元,合计60236.55元。深圳文业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深圳文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查明,2014年5月20日,深圳文业公司承建徐州俊杰大酒店装饰工程,工程位于邳州市辽河东路28号。2014年5月26日,孙海峰代表深圳文业公司与梁恒签订钢管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梁恒的钢管等用于上述工程施工,协议中另约定如有违约或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双方于书面协议中约定“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即为约定了于梁恒所在地的法院,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文业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文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省深圳市××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故本案应由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苏03民初06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梁恒作为出租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邳州市,应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