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委员会、樊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委员会,樊某某,卢某某,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卢凤国,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某某,农民。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卢凤国,该中心经理。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良厢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樊某某、卢某某及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东良厢村委会申请再审主要称: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是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该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中心对良东小区的管理是受全体业主的委托,而非受村委会委托;东良厢村委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自治组织,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物业管理公司简介》没有在开庭时出示和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樊某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是申请人东良厢村委会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村委会委托对东良小区进行管理”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已经质;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对主要证据《物业管理公司简介》未经质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询问中被申请人樊某某的代理人提出“手册中明确写明物业公司隶属于村委会……”,申请人东良厢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东良厢村委会是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的开办单位且有管理的权力,其对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综上,东良厢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